触碰处决法发布后的一段时间,全体男人都不怎么敢碰女人。
不少男性还想抗议。
最高法院的大法官——李婉晴女士,一位以其冷静、睿智和强硬手腕而闻名的女性,亲自出现在了电视镜头前,接受了国家电视台的独家专访。
聚光灯下,李大法官穿着一身剪裁得体的黑色法官袍,脸上戴着一副金丝眼镜,神情端庄,语气温和,仿佛一位正在耐心教导顽劣孩童的慈母。
“我听到了广场上,我们一些男性同胞的声音。”她的声音,通过无处不在的屏幕,清晰地传入了这座城市的每一个角落,“我理解他们的困惑,也尊重他们表达自己诉求的权利。但是,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,我必须重申,《触碰处决法》的立法初衷,自始至终,只有一个——那就是,保护我们纯洁的、善良的、柔弱的女性,不再受到任何形式的、来自男性的侵犯。”
她顿了顿,摘下眼镜,用丝绸手帕,慢条斯理地擦拭着镜片,眼神中,流露出一丝恰到好处的、悲天悯人的痛心。
“有很多男性在质疑,既然是‘正当防卫’,为什么,在许多案例中,我们的受害女性,在处决那些罪犯的时候,还要……嗯,还要帮助他们达到生理上的满足?这难道不矛盾吗?”
“我想问问这些提出质疑的男性,”她戴回眼镜,目光瞬间变得锐利如刀,“如果不是你们,用暴力、用言语、用权力,去强迫、去威胁、去猥亵,我们纯洁的姐妹,又怎么会,违背自己的意愿,去触碰你们肮脏的身体,为你们提供那种,所谓‘矛盾’的服务呢?她们,是在用自己的方式,在生命的最后一刻,为我们这些执法者,留下最确凿的、无法被抵赖的、你们实施犯罪行为的铁证啊!这不是矛盾,这是她们用自己清白的身躯,做出的、最高尚的牺牲!”
“还有人问,为什么不杀别人,偏偏就杀了你?”
“这个问题问得更好。”李大法官的嘴角,勾起一抹冰冷的弧度,“因为,人家的女生,巴不得离你们这些行走的荷尔蒙和潜在的罪犯,越远越好!她们看到你们,都会下意识地绕着走!如果不是你,主动地,去靠近她、去尾随她、去骚扰她,她怎么会有机会,对你下药?又怎么会有机会,将你处决?与其问她为什么杀你,不如问问你自己,为什么要去招惹她!”
“至于——”她靠在椅背上,双手十指交叉,放在身前,用一种盖棺定论的、不容置疑的语气说道,“至于认为,用手掐死,就超出了‘防卫’的范畴。这种想法,更是荒谬至极!”
“我再强调一遍,我们女性的身体,每一寸,都是圣洁的、宝贵的。用我们这双,本应该是用来弹琴、绘画、烹饪、抚育孩子的、纯洁的玉手,去触碰你们男人那肮脏的、布满细菌和汗臭的脖子……说句不好听的,就算最后,你们死了,到底是谁吃亏了?是我们!是我们纯洁的姐妹!是她们的精神,遭受了无法弥补的创伤!是她们的身体,被迫与污秽,进行了接触!”
这段访谈,如同判决书的最后陈词,彻底地、宣判了所有男性抗议的死刑。
广场上的那点微弱火苗,瞬间就被这盆冰冷的、夹杂着无耻逻辑的脏水,彻底浇灭。
然而,故事,并没有就此结束。
当男性群体陷入彻底失语的绝望深渊时,一场新的、来自女性内部的“呼声”,却开始悄然兴起。
在女性用户占据了99.9%的社交平台“月神殿”上,一篇名为《<触碰处决法>的局限性:我们的“纯洁”,正在成为我们的软肋》的帖子,被迅速顶上了热搜榜首。
“姐妹们,我承认,《触碰处决法》是一个伟大的进步。但是,在实际操作中,我发现了一个致命的问题——它竟然要求我们,必须,用自己的身体,去碰那些恶心的男人!!”
“我的天啊!掐脖子?用手?你们能想象吗?我光是想到,我保养得这么好的手,要碰到一个油腻男人那爬满了螨虫的脖子,我就想吐啊!万一他有皮肤病怎么办?万一他有口臭,对着我哈气怎么办?”
这番充满了“共同烦恼”的吐槽,立刻引发了海啸般的回响。
“楼上说得对!坐脸也是!虽然现在有很多隔离工具,但一想到我的屁股下面,是一张男人的臭脸,我就浑身起鸡皮疙瘩!”
“最关键的是,这个法律,依然是把我们女性置于一个危险的境地!它要求我们,必须先得手。可万一呢?万一‘爱神之吻’的药效过了?万一防男喷雾被风吹偏了?面对一个穷凶极恶的、发了疯的男人,就我们这娇柔无力的、小猫一样的身体,怎么去进行‘正当防卫’?难道真的要等被他摁在地上,才有机会用指甲去挠他吗?”
这种普遍的、对于“物理接触”的厌恶,和对于“防卫失败”的恐惧,迅速地,汇聚成了一股强大的、不容忽视的舆情。
他们得出了一个结论:《触碰处决法》,依然不够,它还是太“脏”了,也太“危险”了。它需要一次,彻底的、解放思想的升级。
于是,在李婉晴大法官那场惊世骇俗的“普法教育”后,仅仅一周的时间,一部全新的、作为补充条款的法律修正案,便火速地,提交议会,并以全票,再次通过。
官方的公告,以一种冰冷而又高效的姿态,推"送到了每一个人的终端设备上。
**【关于《触碰处决法》之补充条款——《随身物品合理防卫权法案》的公告】**
**鉴于广大女性同胞对于在实施“正当防卫”过程中,可能产生的生理不适与心理创伤的深切担忧,并为了进一步保障女性在遭遇不可抗力威胁时,能够拥有更安全、更多元的自卫手段,经国会紧急审议,现对《触碰处决法》做出如下补充:**
**“在符合《触碰处决法》所规定的、能够证明遭受猥亵或威胁的前提下,若女性使用其‘合理范畴内的、日常随身携带的非预谋性物品’对威胁源(男性)造成致命伤害,其行为依旧适用于正当防卫条款。”**
公告下方,为了更清晰地界定“合理范畴”,还附带了几个简单明了的图文解释,如同产品说明书一般。
**【场景一】:受害女性,在遭遇男性尾随、骚扰或攻击后,进行反抗。**
**以下场景,均被视为合法的“正当防卫”:**
**①(勒杀):受害女性,可使用自己腿上的丝袜、裙子上的腰带、头发上的发圈或头绳等,对男性进行捆绑或勒杀。**
**②(闷杀):受害女性,可使用自己穿着的裙子、脱下的内衣、或者购物时携带的购物袋等,对男性进行套头窒息。**
**③(刺杀/踩杀):受害女性,可使用自己脚上的高跟鞋、头上的发簪、或者随身携带的眉笔等尖锐装饰品,对男性的要害部位(如喉咙、太阳穴、眼眶等)进行穿刺或踩踏。**
**【重点提示】:以下场景,不适用于本补充条款:**
**①(违规工具):使用事先准备好的、超出“日常随身物品”范畴的利器(如匕首、水果刀、折叠刀等)或钝器(如锤子、扳手、砖块等)。**
**②(违规药剂):使用未经官方认证的、具有致命毒性的化学药剂(如氰化物、砒霜等)。**
**【立法原意最终解释】:**
**本补充条款的核心,在于区分“正当防卫的即时性”与“谋杀的预谋性”。**
**一位纯洁的、善良的女性,她的包里,可能会有一支口红、一双备用的丝袜、一瓶防男喷雾。这些都是她为了美丽和安全,而“日常携带”的物品。**
**但她的包里,不应该,也不会,出现一把用于拆信之外的刀、一把锤子、或是一包老鼠药。携带这些具有明确杀伤意图的“凶器”,本身,就构成了“预谋”的主观要件。否则,依旧将被视为普通的,故意杀人罪。**